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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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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2、负责专委会委员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秘书工作;

3、负责专委会草拟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收集、研究、反映委员意见、建议,组织委员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与信息;

5、负责专委会地区性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

    6、联系有关部门,密切与省政协专委会、特区、区政协专委会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合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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