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第一部章程
人民政协的第一部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在1954年12月召开的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在原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除总纲外,分3章、25条。当时的背景是同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国家宪法已经通过并实施,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也完成了历史任务。但是人民政协作为人民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继续存在。这部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今后任务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章程指出,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贯彻宪法的实施,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