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8号),全文共4章17条,对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扶持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园区(基地)内既可以是一个文化企业独立存在,也可以是相互关联的多个文化企业或机构共处一个文化区域,形成产业组合、互补与合作的文化企业群落。二是企业主要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有一定规模。三是园区(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规划。
财政及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一是对被认定的园区(基地)次年由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15万元,省级10万元。二是企业可以争取国家和省各类建设资金,如省级教育、科技、文化产业、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新闻出版、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水利等专项资金支持与其业务相关联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三是重点支持企业集聚型园区(基地)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开发运营商和企业在园区(基地)建立各种技术、专业、交流平台,在建设资金到位前提下,可向省级发展改革、科技、文化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资助。四是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企业因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经申报后,可由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目前,省发改委正在制定全省文旅融合发展规划,会对省级文化园区(基地)进行认定,建议市政府积极争取把“海坪”作为省级文化园区(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