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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盘水市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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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评议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有效方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人民政协工作的精神,促进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有利于被评议单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作风,推动工作;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团结各方、凝聚人心的作用,共同构建和谐六盘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民主评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被评议单位是否改进了作风、促进了工作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第二章民主评议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民主评议的对象:市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服务群众,是否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

(二)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

(三)对政协的提案、建议案、会议意见建议、调研视察报告等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在公务活动中,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五)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兑现了对社会和群众的承诺,是否维护了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重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否建立起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和自律机制。

第三章民主评议的步骤和方法

第六条被评议的单位由主席会议根据政协会议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与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协商后报中共六盘水市委确定。评议工作分准备动员、收集意见、组织评议、整改落实、总结报送五个阶段。

第七条组织准备阶段:

(一)建立机构。成立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的民主评议工作组,负责具体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选聘评议人员。根据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性质,市政协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相关界别中选聘具有相应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政协委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等担任评议员。

(三)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与被评议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工作,拟定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督促并指导被评议单位按照市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接受评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开展专题培训。民主评议工作组负责组织评议人员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被评议单位的职能职责,熟悉和掌握评议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五)制作民主评议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要紧密结合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反映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情况,并为民主评议提供可量化的评议标准。

(六)召开有被评议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民主评议工作动员大会,邀请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领导参加。

第八条收集意见阶段:

(一)评议工作组分别与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离退休干部代表座谈,查阅有关资料,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对被评议单位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工作组深入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调研、走访、座谈,听取意见,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组织评议阶段:

(一)评议工作组对了解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汇总,写出包括评议工作基本情况、对被评议单位的整体评价、需要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期限等内容的初评报告,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提出评议意见,报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

(二)市政协将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评议报告送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经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同意后,由评议工作组召开有被评议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的评议大会,向被评议单位通报评议情况。

第十条整改落实阶段:

(一)被评议单位根据整改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评议工作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政协应及时向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报告和通报。

(三)在评议工作中,如发现被评议单位有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不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总结报送阶段:

(一)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工作组对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民主评议工作情况报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送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

(二)召开民主评议总结大会,通报民主评议结果。

(三)评议工作组对评议工作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移交市政协办公室。

第四章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市政协民主评议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评议工作由市政协党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民主评议工作组应做好以下工作: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编制;调查问卷的设制和统计分析;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评议大会的筹备;总体评议意见及领导讲话等材料的起草;民主评议工作的宣传报道;完成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十四条参加民主评议的政协委员和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对待评议工作。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实情、讲实话、谏诤言,切实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过程中,发现被评议单位需要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以便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反映。

第十六条对民主评议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调查中收集到的具体个案,评议人员不得擅自表态,应及时向民主评议工作组负责人汇报,按信访程序处理,并向反映人说明。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市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组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积极提供宣传素材。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以扩大民主评议的社会影响,增强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效果。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中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议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评议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评议单位的宴请、馈赠和参加娱乐消费活动。

第十九条评议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回避制度,确保评议工作的公正性。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政协六盘水市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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